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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县(市、区)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54号)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切实控制收费公路发展规模

    公路的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各地要加大对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并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同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与管理。一是新立项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之内,且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要求。对于在现有二级公路上进行路面改造、大中修等工程项目及对经测算在《条例》规定期限内无法偿还完建设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公路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设立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二是拟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和项目核准、备案等程序。对于不符合建设立项条件、未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没有取得土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在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站点的设置与管理

    严格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的同时,要加强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的审批把关,统一布局、合理规划,严格控制本辖区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数量。具体要求如下:一是批准设立的公路收费站必须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二是对于符合规定的新增二级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要按照《公路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统贷统还”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收费站点,合理布局,进行撤并或调整,努力做到保持总量不增并持续减少;经营性公路要严格按照项目的规模和经营特点,本着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路网运行完整性和效率的原则,按规定从严控制收费站点的设置。三是对于《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已建成通车并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收费站间距达不到《条例》规定标准的,各级收费公路管理部门应逐步进行调整或撤并,直至满足《条例》规定要求。四是收费站的设置要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除因车道分离、省际间联合设置以及地形等因素确需将收费站设成分离式外,其他实行开放式收费的收费站,均应设置为一站一址,一次性完成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五是收费站设置应规范统一,悬挂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站”标牌,在收费站进站的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示牌,向社会公示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起讫时间、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

    按照《条例》第十条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设立经营性公路或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对未依法转让收费权,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收费公路进行建设管理的,要进行清理和复位,并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国家新的转让办法出台后,收费公路收费权益转让要严格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四、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管

    收费公路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督检查力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是建立健全收费公路监督检查制度,积极研究收费公路养护预备金或保证金制度,定期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下达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指标。二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通行费征收、公路养护、设施维护、交通服务等经营管理行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并按要求及时提供路况、收费、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情况等有关信息资料。要自觉接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对未履行养护、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或养护质量、服务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第五十、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是严格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应当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其余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四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省厅举报电话号码0431-85633607,举报信箱设在省交通厅一楼大厅。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至当地组织部门。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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