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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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白山交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白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局以及依法授权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市局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各科室及其授权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单位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单位工作的考核档案。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是评价各单位工作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系统内各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
(三)各单位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程度和交通局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开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和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
(七)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八)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九)工作纪律、廉政勤政制度和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的发挥情况。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权力分解、相互制约、人员定期轮岗情况。
(十一)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和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二)市交通局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比较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比较满意。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每季度或半年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交通局统一领导,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人事局牵头运作,政务公开办公室、纪检室、人事科参加的工作体制。
第十三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专门考核组负责,考核人员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临时抽调。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由各单位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交通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市交通局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整改的单位视情节取消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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